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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罚字〔2021〕6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