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罚字〔2021〕6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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