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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宝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301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2民初21320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5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宝月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金黎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0 475.6元及利息(以640 475.6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金黎光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204元,由被告天津市宝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天津市宝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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