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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新环电力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397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282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恢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利息431079元(含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2015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三、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7万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本案抵押物【房产(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权证号房地权字第20080097号)和土地使用权{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权证号为南国土国用(2007)第003855-22号}】享有抵押权,可以以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两项债权的一定比例部分(房产受偿限额按1150/2200比例,土地使用权受偿限额按250/2200比例)及第三项规定的债权优先受偿。五、被告芜湖新环电力实业总公司、安徽新传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泽友、郑永花对被告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138元由五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在清偿借款本息时一并将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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