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21〕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二、罚款2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袁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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