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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少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413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91民初953号
    案号 (2018)鄂0191执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2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小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曹少洪、被告吴晓菊、被告朱小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00元,由被告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曹少洪、被告吴晓菊、被告朱小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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