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少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14133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616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4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01 |
发布日期 | 2016-05-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636617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20946.99元以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36617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被告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曹少洪对被告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曹少洪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116元,保全费3703元,共计8819元,由被告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康机科技有限公司、曹少洪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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