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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卫公罚[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3
    决定机关 盐城市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