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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79****43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5146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沈阳豫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演出费270 000元; 二、被告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豫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演出费270 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豫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39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戏逍堂(北京)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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