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美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22455****39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12404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16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904.11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7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5.6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161.6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306.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牧业有限公司、昌图国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追偿;四、驳回原告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03元,由原告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000元,由被告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被第14页共15页告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辽宁国美农牧集团牧业有限公司、昌图国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6603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