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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8368****2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802民初1889号
    案号 (2019)豫0802执16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州市宇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共57670.26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之后的复利应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罚息应以本金4400000元为基数,分别在年利率6.09%的基础上上浮50%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市锁蟒湖渔业有限公司、毛红兵、师春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6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7461元,由孟州市宇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市锁蟒湖渔业有限公司、毛红兵、师春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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