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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8368****2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802民初2485号
    案号 (2019)豫0802执1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州市美佳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自2017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合同期限内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自2016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常媛媛、梁欢欢、张守东对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孟州市美佳绿食品有限公司、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常媛媛、梁欢欢、张守东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费用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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