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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8368****2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802民初2484号
    案号 (2019)豫0802执1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州市森海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1%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扣除原告已扣划的1115.21元);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565%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对合同期限内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171%自2016年5月22日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 二、被告张慧祥、张文立、李志松、李长玉、毛俊霞、张玲、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9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97元由被告孟州市森海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张慧祥、张文立、李志松、李长玉、毛俊霞、张玲、孟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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