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四国土资东执罚[2017]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于2014年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经济开发区城东乡长发村集体土地,新建换热站,占地面积786平方米,占用地类为集体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并处罚款393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2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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