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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四国土资东执罚[2017]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于2014年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经济开发区城东乡长发村集体土地,新建换热站,占地面积786平方米,占用地类为集体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并处罚款39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2
    决定机关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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