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大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051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2民初1982号(2016)赣0102民初1982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14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日期 | 2016-1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二、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罚息(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2年11月27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7月1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罚息按月利率0.2%计算;自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9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9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罚息按月利率0.2%计算;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9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罚息按月利率0.2%计算);三、被告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5680元,由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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