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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大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51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863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63号
    案号 (2016)赣01执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9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大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明标偿还借款7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6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4%的四倍计算。被告杨大勇已支付的219384.7元利息应相应扣减);二、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吉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吉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杨大勇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吴明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35元,由原告吴明标负担19535元,由被告杨大勇、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吉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大勇、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吉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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