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大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051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888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88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2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1 |
发布日期 | 2016-07-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537698.35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14年9月25日的利息为1593048.5元;自2014年9月26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用以提供担保的第二条生产线中的九十一项设备、第三条生产线中五十一项设备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叠山路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宜丰县良岗工业园面积为52.5亩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杨大勇、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大勇、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585元,由被告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杨大勇、高安威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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