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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文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6743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52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5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731362.55美元及截至2013年12月21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共计380662.2美元(2013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731362.55美元为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67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67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蓝文彬对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文彬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六、被告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七、在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对被告蓝文彬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6%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38978.02万元范围内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810元,由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841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400元。被告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蓝文彬对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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