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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土资拱罚字[2017]第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蒋家浜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7月起,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蒋家浜社区康乐园南面的(杭宁高铁与宣杭铁路三角地带)集体土地上建造公益项目(静安堂)。经浙江省测绘大队测量,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425平方米(3.64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18平方米(建筑面积318平方米),水泥道路面积712平方米,绿化面积1395平方米。经实地踏看,该项目已完工。经我局土地利用科核对《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认定该地块涉及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为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我局地籍科核对《拱墅区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所示,认定该地块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和园地(其它园地)。杭州蒋家浜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规定“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用于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18平方米,水泥道路面积712平方米。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425平方米恢复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2425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并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柒拾伍元(¥363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