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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自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471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2民初2015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1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7-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国贸支行贷款本息共计2280364.05元,2017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息。二、河南新宏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王自清、温治霞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国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新宏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王自清、温治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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