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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自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471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7民初238号
    案号 (2016)豫0727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日期 2016-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乡市永兴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65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65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封丘县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40000元。被告郝贵民、被告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自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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