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坊(消)行罚决字〔2021〕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山东海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翠坊街2724号3号楼的发动机车间北侧安全出口处、齿轮厂车间东侧安全出口处疏散指示标志未使用灯光型,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发动机车间西北侧室内消火栓无水。山东海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消防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山东海默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4 |
决定机关 | 潍坊市坊子区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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