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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方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082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商初字第00065号
    案号 (2016)苏01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执行标的2000万元,已执行标的13900元
    未履行 未执行标的19986100元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746万元、名义货款1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截至2014年7月16日逾期利息为91650元;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江苏东方海洋装备有限公司、金鑫、江苏海神船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对被告江苏新东方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靖江工业园江峰村同康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靖国用(2009)第2017号,他项权证号为靖他项(2013)第800633号]在136.9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1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716元,由被告重工公司、海洋公司、金鑫、新东方公司和海神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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