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环罚[202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调查,发现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与北海市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签定服务协议或政府采购竞标中标方式,自2016年2月至今(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北海市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裴昌华挂靠在北海特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利用运输车将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滤液原液运至北海市工业园区生活垃圾转运站内的污水井进行排放,经我局委托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池的渗滤液原液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悬浮物为76mg/L(标准为30mg/L)、化学需氧量为2.13×103mg/L(标准为1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68mg/L(标准为30mg/L),氨氮为456mg/L(标准为25mg/L),均超过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们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共处罚款五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元(¥568,562),其中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70%的罚款三十九万七千九百九十三点四元(¥397,993.4),北海市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的罚款一十七万零五百六十八点六元(¥170,568.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1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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