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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聚马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荣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MA****MH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民终12330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聚马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段尚华购车差价款11000元”、第二项“四川聚马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段尚华投保费950元”;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段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64元,由段尚华负担6379元,四川聚马飞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段尚华负担;多预交的7878元予以退回。当事人应分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自行结算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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