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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消)行罚决字〔2019〕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象山县松兰山太极湾的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良)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象山县松兰山太极湾的宁波心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2
    决定机关 象山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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