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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府网点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温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733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成华民初字第225号判决书
    案号 (2012)成华执字第01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8-27
    发布日期 2015-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天府网点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平清支付房屋租金200000元及财产损失(损失的计算:从2010年1月1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为止,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四川天府网点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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