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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伟普众美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朝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707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08270号
    案号 (2016)京0101执2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伟普众美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九万二千四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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