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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5****14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5民初2013号
    案号 (2021)黔0525执27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蒲玉梅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原告蒲玉梅已收到的82万元利息在上述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应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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