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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5****14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5民初1527号
    案号 (2021)黔0525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尚欠原告贾红林、赵琼借款本金82万元,利息118万元,本息共计200万元;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每月28日前向原告贾红林、赵琼支付30万元,余款50万元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上述第一条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清偿,如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贾红林、赵琼付清借款本息,则应当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贾红林、赵琼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申请人已偿还30万,余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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