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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9179****5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3156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9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镇江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及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无锡市正太人防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镇江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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