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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03月03日,当事人在东阳市横店镇同乐街和江滨西路交叉口江湾名邸项目施工工地内向南江排放泥水。在该施工工地靠近同乐街和江滨西路交叉口的位置设置有一根直径为30公分宽的PVC污水管,该污水管向外排放泥水,排放的泥水流至该处路段的地下市政污水管网内,再经该市政污水管网流至临近该施工工地的南江水域。在地下市政污水管网与南江水域的交汇处的水体可见明显浑浊,在该交汇处附近江面有3米宽左右的水体呈现较浑浊状态,与原南江江面水体区别明显。当事人共计向南江水域排放约3立方米泥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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