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嘉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燃气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嘉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9日17时18分,我局崇贤中队执法人员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当事人杭州嘉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崇超路与疏港公路交叉口东北侧进行项目施工作业,作业内容为崇贤至老余杭连接线(高架)工程供排水管线迁改项目,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挖掘机操作不当将该处地下1.5米深处左右的港华燃气的PE材质,De200直径的燃气管道损坏,造成天然气泄漏,后当事人立即联系港华燃气公司抢修人员实施抢修,该管道损坏经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鉴定对周边三户企业产生一定的用气影响。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提供了与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协议书》,《告知书》等材料照片件,并积极配合抢修。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临平综执责改字[2021]第08309483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立即停止作业,改正了违法行为。2021年12月21日杭州港华燃气公司出具《第三方破坏事故情况报告》证明本次事故相关情况及维修完毕情况,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余杭区崇贤至老余杭连接线(高架)工程供排水管线迁改补偿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协议》、《燃气设施安全监护协议书》、《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并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损坏燃气设施的事实。2022年01月19日,当事人出具《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已支付损坏的燃气设施抢修费用及损失费用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崇贤支行)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德龙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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