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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德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374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22号
    案号 (2016)皖1881执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2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国市海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给付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国市海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15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10685元,由原告宁国市海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85元,被告托克逊三川建材有限公司、鄯善三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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