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771****145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2民初1704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5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借款本金36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激、龙小凤、贾光春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026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9446元,由被告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李激、龙小凤、贾光春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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