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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环罚字〔202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未进行烘干作业,配套的处理装置的风机处于开启状态,水帘装置无水流动,UV光解处理装置20组(40根)灯管全部不亮。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