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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00021****66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2658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恢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33714元。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2833714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驳回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70元,由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35元,被告云南省煤炭供销总公司负担34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7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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