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08****583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2民初55号 |
案号 | (2021)鄂02执3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石市博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石汇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设备回购款40000000.00元及回购款利息263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黄石市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石汇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购款及回购款利息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263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计算至回购款及回购款利息付清之日止,其中2800000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支付,2800000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支付,2800000元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支付,3270500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算支付,3239000元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支付,3207500元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支付,3176000元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支付,3144500元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算支付,3113000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支付,15081500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支付); 三、被告东莞市志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联军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被告黄石市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黄石汇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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