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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458****524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5659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38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9-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南京市建筑工程学校建材试验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8042X7。 法定代表人:陈志广,该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林,男,南京市建筑工程学校建材试验中心职工,住南京市玄武区碑亭巷139号1幢503室。 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公园路42号805-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F。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佳馨,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建筑工程学校建材试验中心与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市建筑工程学校建材试验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用46470.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了《南京通济门外大街7号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合同》,约定原告以1.2元/㎡的价格向被告提供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进行并完成了工程质量检测,出具了几百份检测报告,被告依据这些检测报告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建设工作,之后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但被告在支付了极少部分费用后,对剩余检测费用不予理睬。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市建筑工程学校建材试验中心46470.7元。 二、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南京京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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