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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公罚[2017]4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万达索菲特大饭店营业期间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2017年6月28日营业期间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1
    决定机关 区卫生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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