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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6****43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603民初1228号
    案号 (2020)川1603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3,082万元(其中本金债权 12,000万元、利息债权1082万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 二、针对前述债务,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6721.3333万元范围内、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3360.666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正、易兴旺在11,662.31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2013-MSDY-82-3”号、“2013-MSDY-82-5”号《股权质押合同》项下郑正、易兴旺分别质押的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3.1%、10.5%的股权行使质权,有权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9,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郑正、易兴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报上述债权并行使权利。 本案受理费695,900元,由被告广安科塔金属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共同负担,被告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463,933元的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中231,967元的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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