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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洪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935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103民初2793号
    案号 (2017)内0103执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7-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威尔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4972元并支付利息(以5049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止,并核减已付利息27660元。) 二、被告姜大伟、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威尔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0元,原告呼和浩特市威尔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60元,被告杨森、被告姜大伟、被告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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