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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3****962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23民初1930号
    案号 (2021)鲁1523执1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颜玉姐劳动报酬2400元; 二、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保英垫付的电费815.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颜玉姐、贾保英负担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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