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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3****962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32民初528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恢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捷成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6129.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捷成门窗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河北海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徐宇锋不承担向原告石家庄捷成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09元,由被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18元,原告石家庄捷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爱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家琪   【特别提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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