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市监案字〔2018〕1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报检,并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03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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