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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秉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355****10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11民初5925号
    案号 (2018)皖0111执2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星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费135155.24元、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35155.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星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李翠凤对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星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安徽星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承担75元,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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