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秉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574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3民初616号 |
案号 | (2016)皖0123执6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日期 | 2016-05-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秉政将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上述全部款项均转账至原告贾贤贵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肥西支行,卡号6228450660003602213,开户名为贾贤贵),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二、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贾贤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郭秉政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任一期款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视为全部未清偿款项自动到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清偿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郭秉政、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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