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秉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4574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42号 |
案号 | (2015)庐执字第025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01 |
发布日期 | 2016-03-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955894.71元及利息42080.83元(其中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 三、若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开立的出口退税账户内应收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郭秉政、李元元、广德志云笋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304元由被告合肥元政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郭秉政、李元元、广德志云笋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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