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矽钛照临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06****76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初1149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2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31日为1,548,586元;2019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违约金(违约金与利息、逾期利息的总和以贷款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阜新市海州区韩家店镇韩家店村963号即辽(2018)阜新市不动产权第0003133号、第0003134号、第0003136号、第0003138号、第0003139、第0003140号、第0003141号)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北京矽钛照临科技有限公司、吴可非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权及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的部分向债务人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被告北京矽钛照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权登记编号为A2109022018008402号的被告辽宁矽钛公司的股权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43元,由被告辽宁矽钛照临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矽钛照临科技有限公司、吴可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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