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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精宇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6MA****707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6民初3510号
    案号 (2022)冀0426执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精宇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金良工资款13371元; 二、驳回原告王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王金良承担61元,被告河北精宇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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