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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清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12016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18民初3842号
    案号 (2018)渝0118执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38279.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38279.4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8470元,由被告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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